大地震及海嘯引起的日本核危機形勢依然嚴峻,救援工作仍在緊張推進。放射性塵埃和海水已擴散至亞太數十個國家和地區。全面總結此次危機帶來的教訓為時尚早,然而事態已清晰表明,必須以透明和理性應對核危機。
日本民眾和周邊國家已對日本政府在危機應對中的混亂和低效深表不滿。4月6日,日本官房長官枝野幸男承認,核泄漏事故發生后向周邊國家的“解釋工作不充分”。這再次表明,及時、準確、公開的信息披露,對于制定救災計劃、國際協調行動、防止恐慌情緒蔓延,均具有基礎性意義。
日本政府在危機發展過程中信息披露的滯后和模糊,讓其嚴謹守信的國際形象嚴重受損。隨著一個個“沒有危險”“問題不大”的保證被一次次打破,日本政府面臨信任危機,其影響可能要比現在的環境危機更加深遠。
危機中的信息披露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如何在危機發展過程中獲取第一手的信息,第二是以何種方式向民眾和各個相關方傳遞這些信息。
3月11日地震發生后不久,東京電力公司向公眾保證,將核反應堆保持在安全狀態的努力“一直是成功的”。日本首相菅直人也表示,核工廠沒有泄漏危險。但就在當晚,日本政府就決定對福島第一核電站周圍3公里內的人員實施疏散,隨后又數次擴大撤離半徑至30公里。這些錯亂多變的舉措,既是技術問題,也是國民性問題,更是意愿問題。他們首先考慮的不是最壞的結果,而是對自己最保險的結果。
在掌握了信息后,是否及時準確通報,則是另一個問題。在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出現問題后,東京電力公司向民眾和政府通報這一信息滯后了幾個小時。在新聞發布會上,東京電力公司又避重就輕,引起公眾不滿。在數個機組相繼發生爆炸后,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也對日本政府信息披露的模糊滯后頗有微詞。
從救災組織上看,根據日本1999年頒布的《核事故緊急應對特別法》,當核能設施發生嚴重事故的時候,應該由政府負責事故的處理,建立一個以首相為首的緊急處理機構,由該機構決定政府將如何工作,并協調各部門合作。3月16日,日本政府成立了以菅直人為首的“聯合危機應對總部”,20名政府官員進駐東京電力公司在東京的辦公室,但依然由東電公司在現場實施事故處理工作。身為首相的菅直人,在調動自衛隊、警視廳和消防隊參與救災上難稱順暢。
直到4月3日,枝野幸男才表示,準備盡快設立獨立性很高的第三方委員會。日本政府相關機構和東京電力公司均將接受該委員會的督查。
所有這些教訓均值得世界各國認真吸取。對于核電事業的后來者中國來說,對東鄰的災難更沒有理由作壁上觀。
應對危機,政府有義務及時公開各種信息,大眾傳媒、非政府組織和國際機構也應有權力、有渠道去監督政府。就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而言,日本走在國際前列。日本普通國民、企業和NGO在信息披露上的不懈努力,相對彌補了政府的失誤。中國在這些方面無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外界盡可批評日本政府救災存在缺陷,政府和電力公司職責認定不明確,然而日本早在1957年就頒布了《核原料物質、核燃料物質及核反應堆規制法》,并在1999年頒布了《核事故緊急應對特別法》。而中國雖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但在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方面,仍存大量立法空白。
福島事故發生后,中國決定立即組織力量對核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全面審查在建核電站,并將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中國核電事業確實需要一次“淬火”。核電安全大檢查的信息發布不應只限于“內部使用”,核工業規劃和核安全規劃的制度也需要透明。無論是擬議中的《原子能法》,還是《核安全法》的制定,立法過程均應透明,需要公眾廣泛參與。
面對能源危機和氣候變化,在能夠大規模有效利用太陽能等自然能源之前,人類離不開核能,問題在于如何安全利用。“核恐懼”與盲目樂觀均不足取。消除這兩種極端認知,需要透明和由科技知識支撐的理性。無人能夠保證核事故不會重演,但人類可以憑借技術進步、制度安排,讓核能最大限度為人類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