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16-01-25
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科工二司〔2014〕3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項目管理,明確各方責任,推動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工作順利進行,我們制定了《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防科工局
2014年3月24日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國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管理,保障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依據《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58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乏燃料運輸;
(二)乏燃料離堆貯存;
(三)乏燃料后處理(含乏燃料后處理中試廠進行的商用核電站乏燃料后處理);
(四)乏燃料后處理所產生的高放廢物處理處置;
(五)乏燃料后處理廠的建設、運行、改造和退役;
(六)乏燃料處理處置的其他支出。
第三條 基金項目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基金項目中涉密事項按照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基金項目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財政部編制和發布基金項目規劃;
(二)編制下達基金項目年度計劃;
(三)負責基金項目的審批、監督檢查、審計、驗收與后評估;
(四)承擔基金項目范圍內乏燃料管理的監督責任;
(五)負責基金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協調。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承擔本系統基金項目的管理和項目范圍內乏燃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所屬項目承擔單位履行相關乏燃料管理責任,并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及報送所屬單位基金項目規劃建議及年度計劃建議;
(三)審查所屬單位基金項目申報文件并及時報送;
(四)組織所屬單位基金項目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編制及報送所屬單位基金項目預算和財務決算;
(六)國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基金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項目范圍內的乏燃料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本單位基金項目范圍內相關乏燃料管理的直接責任;
(二)編制及上報本單位基金項目規劃建議;
(三)編制及上報本單位基金項目申報文件;
(四)編制及上報本單位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建議;
(五)編制及上報本單位基金項目預算和財務決算;
(六)負責本單位基金項目實施和日常管理;
(七)負責本單位基金項目驗收的申請和準備。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協助開展戰略和規劃研究、項目評審、檢查和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專家評審制度、問責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基金項目實施專項規劃管理。專項規劃分為近期規劃和中長期規劃,近期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中長期規劃的規劃期為10年。
(一)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本部門基金項目規劃建議。
(二)國防科工局會同財政部組織編制基金項目規劃,用于指導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三)規劃期內,如確需要,國防科工局可直接向有關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下達運輸及貯存等工作任務。
第十條 基金項目分為乏燃料運輸、設施建設、設施運行、設施退役四類。重大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可作為基金項目申報,視同設施建設類項目管理。各類項目申報文件的格式及要求按國防科工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基金項目的申報,面向具備乏燃料處理處置有關資質的單位。
第十二條 乏燃料運輸類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依據規劃或任務,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運輸單位編制五年規劃期內乏燃料運輸方案報國防科工局。
(二)國防科工局對乏燃料運輸方案組織評估或審查后,商財政部進行批復。
(三)規劃期內如確需對運輸方案進行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調整申請,國防科工局審查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批復。
第十三條 設施建設類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設施建設類項目申報審批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三個階段。
(二)依據規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組織評估或審查后,商財政部進行批復。
(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組織審查后,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
(四)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國防科工局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審查后,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批復。
第十四條 設施運行類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依據規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五年規劃期內的設施運行方案報國防科工局。
(二)國防科工局對設施運行方案組織評估或審查后,商財政部進行批復。
(三)規劃期內如確需對設施運行方案進行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調整申請,國防科工局審查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批復。
第十五條 設施退役類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設施退役類項目的申報審批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三個階段。
(二)依據規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組織評估或審查后,商財政部進行批復。
(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組織審查后,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
(四)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國防科工局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審查后,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批復。
(五)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退役項目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審批,但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審批節點與要求。
第十六條 用于乏燃料處理處置其他支出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研究辦理。
第十七條 不具備批復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告知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規劃外項目,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 多個項目承擔單位聯合申報項目,應明確牽頭責任單位及聯合申報各單位的職責、分工和經費分配等內容。
第四章 基金項目年度計劃與預算
第十九條 基金項目年度計劃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運輸類和設施運行類項目完成方案批復、設施建設類和退役類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提出本單位基金項目下年度計劃建議;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匯總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建議,并于每年7月31日前編制本系統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建議報國防科工局;
(三)國防科工局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建議,于9月30日前提出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商財政部確定后下達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
(四)基金項目申請列入項目年度計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基金項目年度計劃的安排原則和支持方向;
2.首次列入的基金項目,應符合預算管理的要求;
3.結轉安排的基金項目,其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良好,本年度計劃內容、進度節點和經費需求明確;
4.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基金年度預算申報與審批:
(一)根據基金項目年度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提出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建議,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管理,切實提高預算執行率。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遵照下達的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執行過程中因出現重大情況必須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于當年8月15日前向國防科工局上報基金項目本年度計劃調整申請,國防科工局綜合平衡后,于當年8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預算調整建議。乏燃料運輸和離堆貯存項目年度計劃調整申請應附必要的補救措施和相關核電企業的意見。
第五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據批復要求和年度計劃,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質量、安全和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按照項目批復和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本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任務,及時協調處理各種問題,定期對本系統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項目進展、預算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基金項目管理實行報告制度。
(一)乏燃料運輸和設施運行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年度總結,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匯總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防科工局書面報告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建議等。
(二)設施建設和設施退役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半年總結和年度總結,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匯總后,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國防科工局書面報告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建議等。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過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局。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不能按批復要求完成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過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向國防科工局報送終止、撤銷或調整的申請。
第六章 財務決算與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大型設施建設和設施退役類項目完成后6個月內,其他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編制財務決算,國防科工局組織對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并下達審計決定或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八條 投資1億元以下(含1億元)項目的財務決算,財政部授權國防科工局審批;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初審后報國防科工局審核,國防科工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九條 基金項目由國防科工局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實行計劃管理,乏燃料運輸和設施運行類項目應在批復周期結束后一年內完成驗收。設施建設、設施退役及其他類項目應在項目批復周期內完成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國防科工局報送本系統下年度應驗收的項目建議;不能按期驗收的,應向國防科工局提交延期申請。
第三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于每年3月31日前下達當年項目驗收計劃,明確驗收時間、驗收組織部門等。
第三十二條 驗收計劃中明確由國防科工局組織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在驗收前2個月,按有關規定向國防科工局報送驗收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國防科工局按驗收計劃組織專家驗收,驗收通過后下達驗收批復。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限期(不超過6個月)整改后申請第二次驗收。第二次驗收仍未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基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驗收計劃中明確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前2個月向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單位應按驗收計劃組織驗收工作,并將驗收批復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基金項目實施具體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后評估工作。后評估的結論作為今后安排乏燃料處理處置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建賬核算。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費必須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要協助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接受單位審計部門和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資金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國防科工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違反經費使用、財務和審計制度,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過程中涉及到的核安全、核應急、核責任險、職業衛生、運輸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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