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17-09-07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共同回答了與核安全法相關的問題。
記者:核安全法的通過對于我國核事業的健康發展會起到什么樣的促進作用?
郭承站:全國人大常委會大力推進核安全法的立法,對我國核能事業的發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我國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的大國,核電總規模世界第三,在建規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務非常繁重。根據經濟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戰略,發展速度將持續加快。在新形勢下,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最高安全標準發展核能核事業,就必須要有一個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來落實中央要求的“依法治核”,確保核安全萬無一失。
核安全法首先是進一步推進我國核安全的法治建設。我國現階段已經建立了一套既接軌國際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法規標準體系,有一部法律、七部行政法規、29個部門規章、93個導則。30多年來,我們靠現有的法規體系確保了我國核能核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也保持了良好的安全業績。我國核能發展30多年來,至今還沒有發生世界核事故分級表中二級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這個成績在所有核電國家中是處于較好水平的。我們還接受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和核電運行者協會的評估,其對我國目前核事業的評價是“監管有效、安全可控”。但是,我們仍然要制定核領域的根本法,即核安全法。當前出臺核安全法,符合國際形勢,也符合中國的實際,可以說非常及時、非常必要,對我們核安全監管部門來講也非常期待。
第二個促進作用是促進了體制機制的建設。核安全法使核安全監管的事權、責任、分工更加明確了,核工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企業,甚至個人,都要共同承擔法律賦予的責任,實現聯防聯控,共同保護我國的核安全。
第三個促進作用是全面落實的安全責任。對于與核安全相關的單位,特別是重點明確了核設施運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以及第一責任,然后是發展部門的責任、工業部門的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包括地方相關政府所承擔的一些安全責任。
第四個促進作用是進一步推進中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按照核安全法中明確的“安全第一”根本方針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理性、協調、并行”的安全觀,確保核安全是核能、核技術發展的重要前提。這次立法的過程注重把能力建設作為我們下一步要努力改進和補齊的短板。再一個就是大力推進了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
推進核安全立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這部法的出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核安全觀,以及黨中央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體現了“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針,也更加體現了我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更加體現了我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用最高安全標準發展核能、核技術利用的堅強決心。所以,按照黨中央的最新要求,環保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從“高”制定核安全標準,從“嚴”加強核安全監管,從“重”強化核安全執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加有力地強化能力建設,破解目前面臨的發展快、任務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記者:對核安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核安全法草案增加了防范和應對核恐怖威脅的規定,加入這條是出于什么考慮?
郭承站:首先我們要理解核安全的概念。核安全從含義上講是“四個有效”,一是對核設施、核活動、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質進行有效的監控。二是對可能因為技術、人因、發生自然災害導致核事故進行有效預防。三是對核事故的后果進行有效的緩解。四是對涉核人員和公眾、生態進行有效保護,當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一個國家的核安全不僅僅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國際安全。在國際核安全中首先是確保我國的核安全,同時還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這也是核安全賦予的法律責任,也是我們承擔的國際義務。這次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確,包含了核反恐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法規標準高標準發展核電的決心。
記者:核安全法希望達到什么樣的目標,這部法有什么樣的亮點?
童衛東: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標實際上是在這部法律的名稱里面,即“安全”,這是兩個字,如果說再加兩個字,那就是“絕對安全”,因為核一旦發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確保萬無一失,絕對安全。這是這部法要實現的目標。
我們國家現在的能源結構中核能還是占很小的比例,現在我們在建的規模世界第一,在核電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問題。我們國家核工業發展以來,沒有發生比較大的核事故,有良好的安全紀錄,但是我們要未雨綢繆,不能發生核事故。所以,黨中央對核安全非常重視,習總書記在國際核安全峰會上提出,以確保安全為前提來發展核能,提出了“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為核安全立法提供了指引。提到這部法的亮點,可以用四個“嚴”字來概括,就是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
關于嚴格的標準,這部法明確了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在核安全問題的標準上沒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標準沒有止境。就是要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就是要保障不能發生核事故。
關于嚴密的制度,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的。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關于嚴格的監管,核工業的鏈條很長,涉及部門很多,既有核工業部門,也有核監督管理部門,還有能源主管部門,都在核安全管理過程中有監管責任。法律要明確他們幾家單位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監管的合力。另外,就是明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部門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監管要跟上,要解決監管能力的瓶頸問題。同時,也賦予了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相當多的監督手段。
第四個嚴是嚴厲的處罰。在法律立法過程中我們不斷提高罰款標準,增加應該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這部法條文94條,光法律責任就17條,應該說責任還是非常嚴厲的。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還有一點,就是核損害賠償制度也做了規定,明確了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所以,對核設施運營單位來說,這個責任也是非常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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