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核能協會 發布日期:2017-09-21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實施,該法作為核安全領域的頂層法律,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全面總結了我國三十多年來核安全監管良好實踐的成果。《核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將為我國的核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以及核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為了更好地知法、懂法和用法;我們編輯了《核安全法學習100問》,以饗讀者。
第一章 總則
1.《核安全法》是什么時間,由哪個機關發布的?
答:2017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9月1日發布《核安全法》。
2.《核安全法》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幾號?
答:經習近平主席批準的第七十三號
3.《核安全法》共分哪幾章,總計多少條?
答: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核設施安全
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
第四章核事故應急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共九十四條
4.《核安全法》重點內容包括哪些?
答:規定了確保核安全的方針、原則、責任體系和科技、文化保障;規定了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資質、責任和義務;規定了核材料許可制度,明確了核安全與放射性廢物安全制度;明確了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核事故信息發布制度;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明確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主體、范圍;對核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做法作出明確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出懲罰性條款,并對因核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作出制度性規定。
5.制訂《核安全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6.適用《核安全法》的范圍是哪些?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對核設施、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采取充分的預防、保護、緩解和監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者自然災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減輕核事故情況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動。
7.《核安全法》中所說的核設施、 核材料、核廢物包括哪些?
答: 核設施,是指:(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二)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 核材料,是指:(一)鈾-235材料及其制品;(二)鈾-233材料及其制品;(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放射性廢物,是指核設施運行、退役產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8.我國核安全觀是那六個字?
答:理性、協調、并進。
9.我國確保核安全的方針是什么?
答:從事核事業必須遵循確保安全的方針。 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管理、縱深防御、獨立監管、全面保障的原則。
10.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主體是哪些?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負相應責任。
11.我國負責核安全監管是政府的哪個部門?責任范圍有哪些?
答: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國家核安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12.我國核安全標準堅持的“兩從”原則是什么?
答: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13.加強核安全文化建設寫入了《核安全法》的第幾條?它的內涵包括哪些?
答: 第九條。國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強核安全文化建設。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工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機制。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積極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14.對核安全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利用,以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人才培養,《核安全法》是怎么規定的?
答:國家鼓勵和支持核安全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利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養。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相關科研規劃中安排與核設施、核材料安全和輻射環境監測、評估相關的關鍵技術研究專項,推廣先進、可靠的核安全技術。
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與核安全有關的科研機構等單位,應當持續開發先進、可靠的核安全技術,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科技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核設施、核材料安全。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哪些與核安全有關的權利?
答:獲取核安全信息的權利,受到核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16.國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的安全保衛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國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的安全保衛工作。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防范對核設施、核材料的破壞、損害和盜竊。
17.《核安全法》如何規定我國履行國際義務?
答:國家組織開展與核安全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完善核安全國際合作機制,防范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核設施安全
18.《核安全法》中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國家根據核設施的性質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對核設施實行分類管理。
19.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具備什么樣的能力,并符合什么樣的條件?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具備保障核設施安全運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滿足核安全要求的組織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崗位責任等制度;(二)有規定數量、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具備與核設施安全相適應的安全評價、資源配置和財務能力;(四)具備必要的核安全技術支撐和持續改進能力;(五)具備應急響應能力和核損害賠償財務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0.核設施營運單位如何確保安全?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設置核設施縱深防御體系,有效防范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
21.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如何才能滿足核安全的相關要求?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質量,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
22.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有關人員免受劑量輻射是怎么規定的?
答:嚴格控制輻射照射,確保有關人員免受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23.核設施營運單位定期向哪級政府、什么部門報告哪些監測結果?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24.《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營運單位在從業人員的培訓是怎樣的規定?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并進行考核。為從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防護和職業健康檢查,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25.對重要核設施廠址用途是否可變更《核安全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規劃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可以對國家規劃確定的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變更廠址用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周圍劃定規劃限制區,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禁止在規劃限制區內建設可能威脅核設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生產、貯存設施以及人口密集場所。
26.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寫入《核安全法》第幾條?
答:二十二條
27.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哪些因素進行科學評估?在滿足什么評價要求的前提下?,向國務院什么部門提交什么報告?
答:應當對地質、地震、氣象、水文、環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進行科學評估,在滿足核安全技術評價要求 前提下,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28.核設施設計應當符合什么標準?需采用和滿足哪些要求?
答:核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核安全標準,采用科學合理的構筑物、系統和設備參數與技術要求,提供多樣保護和多重屏障,確保核設施運行可靠、穩定和便于操作,滿足核安全要求。
29.核設施建造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造申請,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設施建造申請書;(二)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質量保證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0.核設施營運單位取得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后,應當確保核設施整體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哪些要求?
答:應當確保核設施整體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核設施建造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十年。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建造的,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國家政策或者行為導致核設施延期建造;(二)用于科學研究的核設施;(三)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設施;(四)用于乏燃料后處理的核設施。核設施建造完成后應當進行調試,驗證其是否滿足設計的核安全要求。經評估不存在安全風險的除外。核設施建造完成后應當調試,驗證其是否滿足設計的核安全要求
31.核設施首次裝投料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運行申請,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設施運行申請書;(二)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三)質量保證文件;(四)應急預案;(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核設施營運單位調整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運行限值和條件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核安全有關的程序和其他文件,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32.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運行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多少年,向什么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對其進行什么,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運行?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五年,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對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標準進行論證、驗證,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運行
33.核設施終止運行后,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怎么做?
答:采取安全的方式進行停閉管理,保證停閉期間的安全,確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術人員和文件。
34.核設施退役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退役申請,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設施退役申請書;(二)安全分析報告;(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質量保證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原則處理、處置核設施場址的放射性物質,將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滿足標準的要求。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核設施場址及其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濃度組織監測。
35.進口核設施,應當滿足什么的要求,并報哪個部門批準?
答: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出口核設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核設施出口管制的規定
36.對滿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多少天內,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答: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核設施安全許可申請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滿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詢意見,被征詢意見的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37.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時,應當委托與許可申請什么樣的單位進行技術審評?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對其技術評價結論的負什么責任?
答: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時,應當委托與許可申請單位沒有利益關系的技術支持單位進行技術審評。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對其技術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8、國家建立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什么制度為核安全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答:核安全專家委員會
39.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制度,并及時處理核安全報告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40.境外機構為境內核設施提供什么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申請注冊?
答:境外機構為境內核設施提供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申請注冊,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進口的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41.哪些從事核行業特種工藝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答:核設施操縱人員以及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
42.核設施營運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持有核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
答(一)建立專職機構或者指定專人保管核材料;(二)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三)建立與核材料保護等級相適應的實物保護系統;(四)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43.與乏燃料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對持有的什么承擔什么責任?
答:產生、貯存、運輸、后處理乏燃料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對持有的乏燃料承擔核安全責任。
44.《核安全法》規定放射性廢物應當實行怎樣處置?具體如何?
答: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在國家規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場所實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處置。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深地質處置,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
45.核設施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廢物怎樣處置以確保永久安全?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
46.國務院什么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哪些機構編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答: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47.國家建立放射性廢物管理許可制度,專門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的單位,應當向那個部門部門申請許可?什么情況無需申請許可?
答:專門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核設施營運單位利用與核設施配套建設的處理、貯存設施,處理、貯存本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無需申請許可。
48.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如何處理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有何要求?
答: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后,及時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氣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后,方可排放。
49.《核安全法》對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有什么要求?
答: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50.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關閉手續,并在劃定的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答:(一)設計服役期屆滿;(二)處置的放射性廢物已經達到設計容量;(三)所在地區的地質構造或者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適宜繼續處置放射性廢物;(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關閉的情形。
注明:選題原則,簡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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