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核安全局 發布日期:2019-10-14
國家核安全局近日發布關于頒發福建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通知,國核安發〔2019〕215號,詳情如下:
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閩寧核〔2018〕22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福建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見附件1、2)。
你公司在福建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的運行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行許可證規定,確保福建寧德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安全。
附件:1.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2.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10月8日印發
附件1:
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913號
項 目: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CN-34)
持證單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一農
主 設 施: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廢物輔助廠房(QS)、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
頒發日期:2019年9月30日
有效期限:至2055年1月2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在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運行過程中,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運行安全。
二、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并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嚴格履行經批準的質量保證大綱,并嚴格執行質量保證程序;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質量保證大綱,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四、保證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并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五、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行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并論證其對福建寧德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首次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并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再次啟動運行。
十、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以反映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技術和運行管理的最新狀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十一、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一)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行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并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認真實施福建寧德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十七、不斷完善和提高寧德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預案,并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嚴格遵守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信息發布的管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采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在整個運行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盡早對福建寧德核電廠3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切實履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一、定期監測福建寧德核電廠一期工程東護岸的沉降量,如有異常,應提前采取工程處理措施,以保證滿足設計標高要求。
二十二、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福建寧德核電廠應急指揮中心改造。
二十三、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福建寧德核電廠放射性廢溶劑貯存庫的建設和投運,并納入本運行許可證管理。
附件2:
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914號
項 目: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CN-35)
持證單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一農
主 設 施: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廢物輔助廠房(QS)、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
頒發日期:2019年9月30日
有效期限:至2055年12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在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運行過程中,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運行安全。
二、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并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嚴格履行經批準的質量保證大綱,并嚴格執行質量保證程序;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質量保證大綱,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四、保證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并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五、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行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并論證其對福建寧德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首次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并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再次啟動運行。
十、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以反映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技術和運行管理的最新狀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十一、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一)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行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并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認真實施福建寧德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十七、不斷完善和提高寧德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預案,并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嚴格遵守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信息發布的管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采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在整個運行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盡早對福建寧德核電廠4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切實履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一、定期監測福建寧德核電廠一期工程東護岸的沉降量,如有異常,應提前采取工程處理措施,以保證滿足設計標高要求。
二十二、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福建寧德核電廠應急指揮中心改造。
二十三、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福建寧德核電廠放射性廢溶劑貯存庫的建設和投運,并納入本運行許可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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