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呈報〈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請示》(閩寧核〔2015〕64號)、《關于呈報〈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選址階段)〉(修訂版)的函》(閩寧核函〔2016〕105號)及相關附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1825號)。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遵守《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方面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寧德核電廠5、6號機組抗震I類構筑物基礎混凝土的澆注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9月18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9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