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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保險

來源:中國金融網綜合 發布日期:2009-09-18

核電站保險

    核電站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核電站項目提供的一攬子保險,核電站  保險主要特點是技術難度高、價值高、風險高。主要保險有:

    (一)海運險

    通常規定,由業主進行投保,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作方為共同被保險人,對工程用物料、機器設備和租用設備從供貨商倉庫到運抵核電站工地的整個運輸過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其中包括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等)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購買保險。

    (二)建安工程險

    通常規定,在不影響商務合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購買建安工程險,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同方為共同被保險人。此種保險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投保幣種,并以下列項目的重置價值為基礎提供常規風險保險:

    1.在建工程:

    2.臨時建筑物:

    3.施工用物料:

    4.機器設備:

    5.本合同中某條提及的租用設備:

    6.本合同中某條提及的項目;

    7.工地附近除機器設備外由業主所有的財產,其中包括工棚、臨時工地用設施。

    所購買的保險應以工程開工日或業主所承包商定的日期為保險起訖日,并以如下日期先發生者作為保險責任中止日:

    1.部分完工工程以該部分的驗收證書簽發為準:

    2.核燃料放入核反應堆之后,此后保險責任將在核物質損失險中獲得保險;

    3.業主與承包商達到的保險中止日。

    同時,此保險還應保障保證期間內在驗收證書簽發前的任何原因引起損失,或由承包商在執行保證條款履行義務時引發的損失。

    (三)第三者責任險

    通常規定,在不影響商務合同各合同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開支購買保險,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同方為共同被保險人。此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標的是與建筑工地及其附近工程建設(包括工棚和臨時工程用設備)有關的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一種責任。

    所購買的保險應以工程開工日或業主與承包商商定的日期為保險起訖日,并以保證期結束或業主與承包商達成的中止日期的先發生者作為保險責任中止日。

    同時,規定此保險應提供的最低責任限額。

    (四)雇主責任險

    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購買雇主責任險或法定保險,保障雇員的利益。

    (五)核責任險

    業主同意在此條款項下賠償并放棄對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造成的第三者任的追償權(除非在商務合同的其他條款中對此有相的規定。)前提是第三者責任是由于在核電站工地或業主作為電站的營運人在運作電站中因核裝置中的核燃燒導致的在中國境內的核事故而引發的一種責任。

    由于上述事故導致對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索賠時,承包商等需立即告知業主,同時業主有權選擇咨詢顧問,代表其參與訴訟。

    為使業主按上述條款規定獲得足夠的保障,業主應與中國核集團安排每次事故不得少于一定金額的保險保障。

    根據該國法律,在選關業主、雇員、代理人、代表或培訓人員到指定國學習之前,該國政府任命的電站操作人員應已購買該電站內發生的任何核事故造成第三者責任的保險,承包商應得到這一保險確認。

    在由于上段所述情況所引起的對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代表或培訓人員索賠時,業主應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有權選擇咨詢顧問,代其參與訴訟。

    在此條款規定下賠償時,應減除索賠原因錯誤而應自身承擔的部分。

    由于任何個人的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核損失,在此條款下應免除賠償責任。

    (六)核物質損失險

    通常規定,業主應為自身的利益選擇是否投保核物質損失險。此險種一旦生效,業主應放棄對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的追償權。一旦此險種生效,業主應放棄對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由于核輻射風險及此保單保障風險造成財產損失的追償。承包商應對由于自身的疏忽、過失、錯誤及有關錯誤設計、原材料缺陷及工藝不善等原因導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工地上的財產損失承擔一定的自留額,此責任直到所有保證期結束為止。

    在核電站的建設期,核電站的建安工程險和常規電站的建安工程險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但是一旦試車開始,與核電站發電密切相關產核風險便開始了。在前期,保險標的包括用于核電站安裝的所有部件和材料,而且從材料運抵核電站工地開始便進入保單的保障范圍。保單為標準的建發工程險保單,除外責任也為建安工程險標準除外責任,例如,戰爭、民眾騷亂、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和重大過失、核風險等。在后期,保險標的的情況與前期很相似,唯一的區別的反應堆壓力容器和內部設備部件以第一危險承保方式承保。而且,清除核污染費用也以第一危險承保方式承保。

    通常情況,再保險分保合同總是將核風險予以除外。但是,對于核電站,如果在試車期發生損失,就有必有對受污染的部分進行清污處理,即發生所謂的“清除核污染費用”,但“清除核污染費用”在再保合同中是不予以保障的,因此,這些清除核污染費用應以第一危險承保方式承保,而且保險限額應以直接承保人和臨分再保險人的凈承保能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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