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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國家能源局 發布日期:2025-05-22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中國核電發展中心:

為加強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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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核電工程定額管理,規范核電建設市場秩序,合理確定核電工程造價,保障核電工程質量,促進核電產業協調健康發展,確保核電安全萬無一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核電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核電工程定額管理工作,本辦法中所稱的核電工程主要包括核島工程、常規島工程及其相關附屬(BOP)工程。


第三條 核電工程定額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要求,遵循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核電建設各有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履行核電工程定額行政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電工程定額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


(二)組織建立核電工程定額管理體系;


(三)批準核電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


(四)批準核電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批準核電工程人工工日單價、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調整系數;


(六)監督檢查核電工程定額有關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核電工程定額專家委員會,負責核電工程定額的技術審查,為核電工程定額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和工作建議。秘書處設在中國核電發展中心,負責專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委托具備條件的相關單位承擔核電工程定額總站工作,為核電工程定額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具體工作如下:


(一)組織編制核電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


(二)組織編制核電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三)定期組織收集核電工程人工工日單價、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測算價格調整系數;


(四)負責核電工程定額軟件的開發、應用和推廣工作,建立和維護核電工程定額管理數據庫和信息化平臺;


(五)承辦國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委托具備核電工程建筑安裝資質的相關單位,按照定額總站的統一規范要求,分別承擔核電工程定額分站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收集并提交基礎數據和材料,協助定額總站開展核電工程定額制修訂工作;


(二)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圍內的有關核電工程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信息;


(三)提出定額制修訂建議。


第八條 核電工程定額編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工作準備。定額總站會同各定額分站組織成立編制組,擬定工作大綱,明確編制原則依據、主要內容、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編制組人員與分工、進度安排等。


(二)編制初稿。編制組深入定額使用單位了解情況、廣泛收集數據,對編制中的重大問題或技術問題,應進行測算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論證,并形成相應報告,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定額初稿。


(三)征求意見。定額總站組織專家對定額初稿進行初審。編制組根據初審意見修改完成定額征求意見稿,由定額總站正式征求行業各有關單位意見。定額總站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額送審文件。


(四)技術審查。中國核電發展中心組織召開核電工程定額專家委員會會議,對定額送審文件進行技術審查。


(五)批準發布。定額總站根據專家委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形成定額報批文件,經中國核電發展中心復核后,按程序報國家能源局批準。


第九條 為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在核電工程建設中的應用,核電工程定額實行動態管理。定額總站組織定額分站定期對核電工程定額進行適用性評估,根據需要提出修訂建議,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條 定額總站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核電工程人工工日單價、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調整建議,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后,由定額總站公布實施。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定額總站及定額分站依據本辦法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由所在單位保障工作經費,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核電工程定額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由定額總站委托國家正式出版單位出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核電工程定額與造價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科技〔2016〕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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